強制險修法--理賠需10日內給付《 保險 》 理賠須 10 日內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三讀法源編輯室 / 2010-05-08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加速承保、理賠等程序,以強化對投保義務酒店打工人的保障,此外,並修正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的財務分配規範,以使相關制度更加完備,為了防範保險機構因營運問題,導致保險金額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影響用路民眾權益,也增訂禁止扣押或為其他處分的票貼規範。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制定,制定的成因是,一名車禍受害者的家屬發現,交通事故的被害者通常都難以獲得應有的賠償,而且在民事賠償的計算方式影響下,竟然在運輸業出現「撞傷不如撞死」的荒謬21世紀房屋仲介現象,這名家屬因此呼籲立法機關,能夠設立一套使交通事故被害人能快速獲得補償的制度。行政院金融管制委員會主委表示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實施以來,在十餘年間處理理賠人數超過一百八十一萬人次,累積理賠金額網路行銷超過新臺幣一千三百六十九億元,顯示這個制度確實產生保障用路人安全的效果。 為了進一步加速保險承保及理賠的程序,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9條第2項規定,將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成立後,傳輸承保資料至金管會婚禮顧問的期限,由現行規範的五日縮短為四個工作天;依據該法第25條第2項前段規定,也將保險人受理請求權人申請資料後的給付期限,由現行規範的十五日縮短為十個工作日;對於受害人死亡或殘廢的情況,為了使受害者本身禮服及家屬能夠快速獲得維持生活必要的賠償,而行使暫時性給付請求權者,依據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,保險人的給付期限也從現行的十五日縮短為十個工作日,以更加落實「使受害人迅速獲得求償」的立法目的。 對於保險酒店工作金的財務分配問題,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第2項規定,將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的預期損失列為保險理賠及提存準備金用途,對於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間的差額,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,將財務分配項目表列得小額信貸更符合功能性。為防止保險人財務困難時,因用於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金額遭到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使得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無法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獲得賠償,於是增訂同法第47條之1第1項規定,除非是基於強制汽東森房屋車責任保險契約而取得債權,否則債權人不得對保險的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。  


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



分享

Facebook
Plurk
租屋網YAHOO!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vn85vnwbp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